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深化我校的学分制改革,帮助学生全面成长,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基本职责。班级导师制是由导师对学生学习、品德及生活等各方面进行个别指导并全面负责的教育制度,是实施个性化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通过实施班级导师制度,加强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对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营造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思想引导。熟悉所带学生,经常深入班级宿舍,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和解决学生遇到的各类思想问题。定期组织班级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和专业方向选择进行指导。激发学生学习动力,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指导学生学会学习,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开展学术科技创新活动,培养学生优良学风。 第五条 对学生进行发展指导。指导学生进行学业生涯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树立科学的成才目标和发展方向。指导学生在道德品行、人格修养、心理素质、人际交往、团队合作等方面获得较好的发展,提升学生适应未来职业要求的素质和能力,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六条 配合辅导员开展班级建设。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鼓励、指导学生骨干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配合辅导员开展组织发展、推优评选、资助育人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班级导师例会制度。各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导师例会,例会内容主要是总结介绍工作情况,了解把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习状况,安排布置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班级导师、辅导员联系制度。辅导员要定期与班级导师沟通联系,交流学生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指导学生发展的方案和具体措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生奖惩、学生资助等工作应征求班级导师意见。 第九条 班会制度。班级导师每学期至少组织或参加2次主题班会,通过班会进行思想引导,完善学生人格;介绍专业动态,指导学生进行学业生涯和职业生涯规划。 第十条 谈心制度。班级导师每学期与每个学生至少谈心1次,把握学生思想动态,了解学生需求。要重点关注学业困难学生,适时与他们谈话,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 第四章 选聘与配备 第十一条 班级导师的任职条件: (一)为人师表,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 (二)关心学生,富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身心健康。 (三)熟悉学分制下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 班级导师的选聘。每学年末,各学院采取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班级导师选拔、聘任工作,聘任结果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班级导师的任期。班级导师的任期至少为两年,鼓励班级导师带满一届学生。具体任期由学院确定。 第十四条 班级导师的配备。原则要求本科学生每个班级配备一名班级导师,每名班级导师负责一个班级。高年级班级根据学生专业方向的发展需要和学院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导师数量,成立导师组共同负责。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班级导师的管理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负责实施。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班级导师岗位设置、培训、业务指导及考核组织。人事处负责班级导师考核的宏观管理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各学院负责班级导师的具体选聘、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联席会议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班级导师工作运行过程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班级导师的考核随学校年度考核一并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学生评价占70%,学院评价占30%,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下、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由各学院负责,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归档。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按在聘班级导师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组织“优秀导师”评选。“优秀导师”纳入“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 第十九条 班级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聘任资格: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理的。 (二)个人行为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班级导师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班级导师的。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按照每生75元的标准核定班级导师活动经费,并按各学院实际聘任班级导师的班级学生数核拨至学院,由学院用于班级导师工作经费和班级导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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