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发〔2013〕l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国家、省(部)等部门计划下达、企(事)业单位委托或学校经费按科研项目管理方式投入到学校科研活动中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托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本着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符合上级文件精神、项目合同要求和学校财务规定,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科技处和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主要经费管理职责有:
1.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及时、准确提供经费分配方案;
2.组织项目预算的评审,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
3.组织项目预算调整的评审,审定调整方案;
4.组织包括经费使用检查在内的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检查;
5.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6.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
7.提供结题信息,及时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保证经费在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下得到规范、合理使用,对经费使用具有审核和监督的职责,主要如下:
1.确保经费准确、及时分配和正常开支;
2.按照项目经费预算设置相关控制账户进行经费核算,确保经费不超预算使用;
3.加强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要求或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4.审查项目决算,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
5.协同科技处或社科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进行经费预算评审和预算调整审定;
6.配合科技处、社科处和人事处进行项目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协同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和社科处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工作和经费使用绩效考核。
第八条 审计和监察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九条 学院等学校各二级行政管理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1.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本单位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2.对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和调整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和建议;
3.监督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4.积极组织经费管理政策的学习,加强项目负责人教育和管理;
5.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单位项目经费使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并接受学校的经费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1.按照项目申报或实施的相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
2.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3.如需进行预算调整,则应主动提交预算调整申请及初步调整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审定调整方案,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4.提交包括经费年度收支自查和经费决算情况的项目执行情况年度自查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执行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所有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科研经费账户。经费到校后,科技处或社科处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及学校有关规定将经费分配方案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负责人,计划财务处按经费分配方案建立项目经费账号和预算控制账户。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按项目合同或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1.科研业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调研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燃料动力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及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项目研究必需的专业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设备费。
4.科研协作费。
5.其它费用:项目检索查新费,项目评议、验收、鉴定会议费(含住宿、餐费、杂支费等),交通费,必要的通讯费、劳务费等。
6.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等。
第十三条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实施,规范预算管理。
1.确保预算编制质量。科研项目申请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
2.组织预算评审。项目预算方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后,所属基层单位应对预算进行审核,同意后才可提交科技处或社科处。科技处或社科处协同计划财务处组织专家对预算进行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3.维护预算的权威性。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基本要求如下:
(1)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2)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3)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和预算调整方案,经所属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定,由财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4)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5)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整。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应规范、合理,应与科研任务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1.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要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经费支出审核,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
2.加强项目劳务费管理,实行银行卡支付制度。各项目应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总量不能超出经费预算中的劳务费预算;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应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
4.严格外拨经费审核。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等条款办理,收款单位应向学校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外拨资金超过3万元(含3万元)时,必须与协作方签订正式协作合同或协议,由科研主管部门签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5.严禁违规使用经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中的经费预算执行,日常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批,项目负责人本人开支由基层单位负责人签批,按国家、省(部)及学校相关的财务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的,由学校按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间接费用收取标准,以直接提取方式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根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纵向项目经费到校后,学校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或按5%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橫向项目管理费对扣除必要的大型仪器设备费后的经费收取,在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8%的比例提取,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的比例提取。
第十八条 为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承担科研项目,学院等基层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项目经费配套及其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要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存结余资金。
1.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组须根据计划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填写经费决算表,在半年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 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或任务书、协议书和合同等执行。项目管理中无具体规定的项目,结余经费划入科研发展基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合同或协议书中另有注明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横向项目在结题报告中需一并列出单价超过3000元的仪器设备,并注明结题后这些仪器设备的归属方。
第二十一条 所有计划项目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已拨经费的财务决算,一式二份报科技处或社科处。项目经费等问题按项目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及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学校审计部门的审计范围,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2.逐步推进科研财务信息公开。对非涉密项目,在学校内部分级逐步公开项目组人员构成、协作单位及人员组成、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情况;同时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3.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 18号令)等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80号)停止执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