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优秀教师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206

为进一步规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不断增强职业荣誉感,立足本职、敬业奉献,努力提高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一、评选范围
“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受聘在教师岗位的人员。其他岗位受聘人员,包括受聘在教师岗位的处科级干部、辅导员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学校领导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热爱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教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在人才培养、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突出。
3. 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学校、学院开展的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工作,表现优秀。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
2. 热爱本职工作,立足本职,钻研业务,研究规律,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效率高、质量好,成绩突出。
3.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群众关切的问题,热心为师生服务,群众满意度高。
三、评选数量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数量为评选范围内人员总数的6%。
四、评选程序
(一)“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工作由各党总支(党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荐人选须填写《山东理工大学优秀教师审批表》或《山东理工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从人事处网站下载),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人事处审核,审核结果由学校研究批准。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向基层、向一线倾斜的原则。
(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一般于6月份完成。
五、表彰奖励
(一)学校于每年教师节对“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通过校内媒体宣传报道受表彰人员,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