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书育人标兵 管理育人标兵 服务育人标兵评选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341

为进一步规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标兵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
通过开展“三育人”标兵评选表彰活动,大力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激励广大教职员工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立足本职、倾心育人,努力形成全员育人的良好机制和环境,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
、评选原则
(一)突出育人原则。教职工在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在育人方面要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二)向基层和一线教职工倾斜原则。评选重点在教学、管理、服务岗位工作的一线教职工。
(三)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评选面向全体教职工,经广泛推荐、严格评审、学校研究并公示。
三、评选名额与范围
(一)“三育人”标兵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其中,教书育人标兵6-7名,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标兵3-4名。
(二)“教书育人标兵”评选范围为学校聘任在教师岗位的人员(聘任在教师岗位的处科级干部、辅导员系列岗位人员参加“管理育人标兵”的评选);“管理育人标兵”评选范围为学校聘任在管理岗位的人员;“服务育人标兵”评选范围为学校聘任在辅助岗位和工勤岗位的人员。
(三)获得“三育人”标兵称号的教职工不连续参加评选。
四、评选条件
(一)“教书育人标兵”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品德优良。
2.模范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良好。积极开展学术研究,恪守学术规范,具有较高学术水平。
3.关心关爱学生成长成才,经常对学生进行学业指导和思想引导,热情帮助学生解决困难,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二)“管理育人标兵”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岗,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积极探索管理工作规律,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广大师生员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工作,虚心听取群众意见建议,热情帮助师生解决困难和问题,管理育人成绩显著。
(三)“服务育人标兵”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提供良好保障和优质服务。
3.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育人意识,尊重、关心、爱护学生,以优质服务影响教育学生,服务育人成绩显著。
五、评选程序   
(一)推荐
以党总支(党委)为单位,根据学校确定的教职工岗位分类,面向本总支(党委)进行民主推荐(每种类型育人标兵推荐人选不超过1人)。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各党总支(党委)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报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
(二)评审
学校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批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报校党委研究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四)“三育人”标兵评选工作在评选年份的6-7月份进行。
六、表彰奖励
(一)对评选出的“三育人”标兵,由学校在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通过校内媒体对评选出的“三育人”标兵事迹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和“三育人”工作的深入开展。
七、本办法由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