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以学校或学校的下属单位名称注册,用于公务活动并由学校支付相关费用的乘用车辆(不包括实验教学、生产经营和生活用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实行统一购置、统一调配、归口管理、统一处置,公务车辆的购置和报废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四条 公务车辆严格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车辆服务中心所属公务车辆主要负责学校重大活动、重要接待和校级领导公务活动用车,各单位公务车辆日常管理由车辆所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现有公务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配备、更新公务车辆。 第六条 公务车辆推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制度,实行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车辆使用费用。 第七条 严禁私自将公务车辆外借校外单位或擅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严禁向业务联系单位长期借用车辆。 第八条 严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 第九条 禁止使用公务车辆参与婚丧喜庆、接送子女、探亲访友、祭祀祭扫、旅游观光、娱乐休闲等私人活动。 第十条 学校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制度。非公务活动期间,公务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地点存放。节假日期间,除学校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停放车库或指定的停放地点。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务车辆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运行维护、成本核算等工作,并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开公务车辆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公务车辆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车辆使用规定,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其它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追赔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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