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是指处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领导干部参加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子女上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政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勤俭节约、倡导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经所在党总支(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校纪委监察处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操办婚宴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 (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发送请柬; (三)不准收受或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校级领导不参加校内教职工及子女的婚礼宴请,处级干部之间不互发请柬、相互宴请。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监察处启动调查核实程序: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三)收到干部群众实名举报的; (四)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各党总支(党委)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领导干部违规参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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