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有关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25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接待原则。文明大方、热情周到,对等接待、归口负责,简化礼仪、节俭务实。
第三条  接待安排
(一)来校调研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驻地领导,来校著名学者、专家,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学校邀请的重要客人,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其中涉及学校间国际交流的来宾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二)通过部门或学院联系来校的客人,由联系单位负责安排接待。需要学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标准在每人每餐30-80元之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搞层层陪同。
第四条  接待纪律
(一)严禁随意性,实行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批制。
(二)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
(三)严禁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四)严禁以接待来宾或借学习培训、会议研讨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五条  检查监督
(一)财务部门建立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接待纪律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几项规定》(鲁理工大党办发〔2007〕10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