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接待原则。文明大方、热情周到,对等接待、归口负责,简化礼仪、节俭务实。 第三条 接待安排 (一)来校调研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驻地领导,来校著名学者、专家,兄弟院校、协作单位领导,学校邀请的重要客人,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接待安排,其中涉及学校间国际交流的来宾接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二)通过部门或学院联系来校的客人,由联系单位负责安排接待。需要学校领导出席接待活动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 (三)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标准在每人每餐30-80元之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不搞层层陪同。 第四条 接待纪律 (一)严禁随意性,实行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批制。 (二)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 (三)严禁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四)严禁以接待来宾或借学习培训、会议研讨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五条 检查监督 (一)财务部门建立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公务接待纪律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接待工作的几项规定》(鲁理工大党办发〔2007〕1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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