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246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机关部门、群团组织、学院、直属单位、科研机构、后勤实体等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机关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后勤实体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批;学院、科研机构等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和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本着“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领导和学校邀请的客人来校视察、调研、访问、交流,视其来校目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工作人员和校内各单位邀请的客人来校调研、交流,由相应对口部门负责接待;重要检查组和考核组来校,依据实情确定接待部门;国(境)外人员来访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战部负责对口接待。学校大型接待活动,党委(校长)办公室应事先拟定接待方案,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
    第八条 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由接待单位提供帮助。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九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与山东省财政部门规定的伙食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接待的对象,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各单位接待的对象,由接待单位自行联系安排接送车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一般不安排接待对象校外的参观游览活动。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等。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落实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校长)办公室会同财务、审计部门按年度组织在校内公开各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经费支出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接待纪律,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严禁讲排场、比阔气,超标准接待;
  (二)严禁学校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宴请;
  (三)严禁以接待来宾或借学习培训、会议研讨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严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饮酒。
    纪委、监察处要定期对接待清单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3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