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10-15   浏览次数:382
山东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4〕4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张店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张店城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领导、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乘火车从晚8点至次日晨7点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出差人员夜间乘火车,购买餐车茶座的费用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假期探亲期间,受领导指派顺便办理公务的,只报销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
探亲路费,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自理。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汽车、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出差可住单间或者标准间,不得住套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午休住宿费可参照上述标准按半天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统一安排的住宿费可据实报销,须附书面会议通知,否则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和进修等,按学校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超过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的自行负担。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淄博市境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淄博市市内交通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超过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的自行负担。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发票丢失,由报销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当天往返的出差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租用社会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租用社会车辆出差应凭印有税务监制章的租车费发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报销会务费、培训费的,不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在此期间,受领导指派办理公务的,应写明事由和天数,经单位领导签字后,按实际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张店城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经校医院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车、船费、住宿费,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凡未经批准自行外出就医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鲁理工大政发〔2007〕49号)停止执行。
  
附件:1.山东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 山东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山东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校级领导、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济南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淄博 480 330 100
枣庄 480 330 100
东营 480 330 100
烟台 480 330 100
潍坊 480 330 100
济宁 480 330 100
泰安 480 330 100
威海 480 330 100
日照 480 330 100
莱芜 460 310 100
临沂 460 310 100
德州 460 310 100
聊城 460 310 100
滨州 460 310 100
菏泽 460 310 100
 
 
附件2

山东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省份 住宿费标准(元/每间每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
(元/每天)
校级领导、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20
 
                                                                    2014年4月1日